┃新政策┃2021年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化肥必须办证
发布时间:2021-01-04 09:09:11
来源:锋火台
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2020年第67号公告,2021年1月1日起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化肥必须向海关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这可以看作是对2020年12月1日部分化肥品种恢复允许加工贸易政策“打补丁”,调整化肥国营贸易进口经营制度的适用范围是为了更好地维护中国化肥进口经营秩序。
加工贸易解禁后政策
如何落地?
为落实国务院支持加工贸易稳定发展的决定,2020年11月7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调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公告,将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高耗能/高污染的产品以及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199个产品剔除。其中,涉及化肥类货物共30个商品编码,24种化肥恢复为允许加工贸易方式进出口,6种含有硝酸铵成分的化肥恢复为允许加工贸易方式出口(仍禁止加工贸易方式进口)。
此次,化肥能从加工贸易“两高一资”目录中剔除、允许加工贸易,说明中国化肥行业在行业协会的指导下在节能、环保、安全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取得的进展得到了政府部门和社会的认可。
2020年12月1日调整后的加工贸易禁止目录正式生效,化肥行业之前操作过加工贸易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开始“摩拳擦掌”,没有操作过的企业也开始向海关、商务、税务以及行业协会咨询如何操作才能将保税政策落地。与2007年4月全面禁止化肥加工贸易进出口之前相比,化肥出口已经从不予退税、视同内销免税改为征税;近年来,国家也已经全面取消加工贸易的审批制度,并出台多项加工贸易监管便利化措施。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原料和成品复出口过程中如何保税?出口环节增值税如何“征免”?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化肥原料时是否需要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贸易方式选择来料加工还是进料加工?……总之,企业要考虑如何将新政策从“会计”利润最大化的角度落实到具体业务流程。
中国对于加工贸易监管、保税、征免税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而是散落在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原则性规定制定的涉及加工贸易手册设立、进口物料保税监管、成品复出口增值税免抵退、征免税兼营进项税抵扣转出等相关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中。与其他出口退税货物相比,化肥因出口不予退税,在业务利润测算上则更为复杂。企业要把加工贸易保税政策用足,需要综合财务、外贸、报关、物料管理等岗位共同筹划。
化肥自动进口许可范围
扩大至加工贸易方式
2020年12月氯化钾等化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不需要国营贸易资质。中国加入wto时建立了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制度,适用于国家对进口没有配额限制但需要事前监测跟踪进口数量的货物,除尿素、磷酸二铵和三元复合肥3种实施进口配额管理的化肥外,其他列入目录的化肥全部纳入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因为化肥属于国营贸易进口管理的货物,进口商必须具有化肥类商品的国营贸易资质才能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但是,因为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化肥最终需要复出口至境外,商务部、海关总署在《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除另有规定(如原油、成品油有规定,当时化肥没有规定)外,加工贸易方式进口货物(当然包括化肥)免于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2020年12月1日化肥恢复允许加工贸易时,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氯化钾等化肥用于加工后复出口,报关时是不需要提供自动进口许可证的,没有化肥国营贸易进口资质的企业也可以操作。
2020年12月1日起化肥加工贸易解禁,为中国化肥行业利用淡季闲置产能、提高运行效率,更好地参与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提供了政策支持。但是,也许是担心新政策对维护化肥进口经营秩序(尤其不利于钾肥联合谈判)带来麻烦,商务部、海关总署在发布2021版《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时打了个补丁——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化肥(目录序号第17和31项)报关时需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
按现行规定,列入国营贸易进口目录的货物,没有相应的国营贸易进口资质是不可以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的。补丁生效后,只有委托中农、中化、中化建、华垦四家有资质的企业代理进口加工贸易所需的进口化肥(需要支付代理费),拥有自用化肥(或自用钾肥)进口资质的中阿、鲁西、洋丰、鲁北、西洋、中石油等企业也可以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自用化肥(或钾肥)。商务部已经公示的4家用氯化钾为原料生产氢氧化钾的企业在正式公告后,也可以自行操作加工贸易进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