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召开的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国务院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草案)》,这意味着我国在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方面如期迈出新步伐。
草案规定: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以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人均耕地面积为依据,分别规定各地区每平方米耕地的差别化税额:分为10至50元、8至40元、6至30元、5至25元四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国务院规定的平均税额。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提高不超过50%;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应当在相应基础上提高50%。
关于税收减免,草案规定了四类情形: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税。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税额征收。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另外还公布了若干免征的条件,如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等情形,但应当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