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磷复肥产销20年大事记!
发布时间:2019-11-13 18:02:15
来源:中国农资传媒
20年来,中国磷复肥产销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回顾20年,一个个创纪录的数据、一个个新政的出台、一个个推动产业发展的标志性事件、一个个先进技术成果的转化、一个个产业发展新突破多角度,全视野记录了磷复肥产销20年辉煌成就,见证着磷复肥产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低浓度到高浓度,再到生态绿色、提质增效的发展,见证着磷复肥产业从弱到强,从依赖进口,到以产顶进,再到出口大国的变化,也激励着磷复肥人不忘初心,在磷复肥产业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上勇往直前,砥砺前行,去实现磷复肥强国之梦。
让我们一起坐上时光机
回顾这耐人寻味的20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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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
首届“国产高浓度磷复肥产销会”在浙江杭州举办,旗帜鲜明地喊出了“国产磷复肥与进口的一样好”“工商联手共同开拓化肥市场”的响亮口号。
进口磷酸二铵、复合肥改为政府指导价。
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7月以后,化肥企业不再享有优惠电价。
“农资超市”“农资连锁”的概念兴起。
2001年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成为wto第143个成员国,尿素、二铵和复合肥进口实行关税配额制,采取国营贸易管理。
对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等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在京召开“全国农资流通系統工作会议”,关注农资流通系统重组。在农资商品的流通领域中,农资公司占的比重为65%,重组一旦成功,农资流通体系将会发生重大变化。
2002年
山东红日阿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开创山东省国有股权向外资转让的先河。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国内第一家中美合资磷酸二铵生产企业——云南三环中化嘉吉化肥投产。
“中国农资”“苏农”“邦力达”“农佳乐”“山东农资”“龙德宝”等农资连锁经营品牌出现。
2003年
高浓度磷复肥列入中国名牌产品评选范围。
国家颁布复合肥新标准,提出在复合肥料中加入中微量元素。
原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出台《关于推进农资连锁经营发展的意见》,引导和推进我国农资连锁经营发展。
2003年12月,芭田在乌拉山建成国内第一座年产20万吨高塔造粒生产颗粒复合肥料的生产装置,推出国内首家“高塔硝硫基”肥料,中国复合肥行业正式进入“高塔”时代。
2004年
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磷肥、钾肥、复混肥首次列入国家免检产品。
国家化肥淡季商业储备制度建立。
史丹利建起国内第一条尿基高塔熔体造粒复合肥生产线。
2005年
中国磷复肥产量首次跃居世界第一。
原农业部在启动实施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的同时,成立农业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专家组。
“大型科浆浓缩法磷铵国产化装置”项目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
对进口磷酸二铵、复合肥实行政府指导价格。
2006年
1月20日,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出台《关于做好2006年化肥生产供应和价格调控工作的通知》,对化肥批发和零售价格,仍实行进销差率、批零差率或最高限价等形式管理,化肥从出厂到零售的综合经营差率原则上不得超过7%。
2006年9月19日,云天化国际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形成了国内一流、国际知名、具备规模化生产各类高浓度磷复肥和专用复合肥的大型磷化工企业。
化肥进口商首获产品定价自主权。
12月11日起,中国允许外商设立化肥批发企业。
商务部发布《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提出到2010年将培育10家销售额在100亿元以上的大型农资流通经营企业。
2007年
瓮福公司击败欧美及中东地区厂商,中国磷肥已经由净进口国转变为净出口国。
“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写入“中央1号”文件。
2008年
国务院税则委员会公布:4月20日至9月30日,在现有出口税率的基础上,以出口价格为基础,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税率为100%。8月30日又调整为:自9月1日起到年底,将特别出口关税上调至150%。11月14日,又制定了新的出口政策,对淡季出口化肥设定基准价格,淡季出口关税由125%-185%降低为10%-110%,一直到2009年12月31日。
化肥企业产品将终止使用“国家免检”标识。
国家标准委批准颁布“掺混肥料国家标准”,明确掺混肥料的术语和定义、试验方法及检验规则等内容。
2009年
“国六条”扶持政策出台,提出化肥产业结构调整、价格市场化等改革措施。
取消黄磷、磷矿石、合成氨、硫酸、氯化铵、重过磷酸钙、二元复合肥等产品的特别出口关税。
我国首部《缓释肥料》国家标准颁布实施。
化肥价格市场化改革启动,政府限价退出历史舞台。
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決定》(国发【2009】31号),全面取消化肥流通经营的“身份限制”。
2010年
东盟-中国自由贸易协议生效,自由贸易区内90%的商品将实施零关税。
金正大集团以国内缓控释肥第一股的身份登陆资本市场。
商务部出台《关于完善生产资料流通体系的意见》,提出“十二五”目标是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安全高效、绿色低碳的流通体系。
2011年
安徽辉隆作为中国农资流通领域第一家上市企业在深交所挂牌。
河南心连心、山东金正大等磷复肥企业开始斥巨资购买磷矿、煤矿等资源,磷复肥行业的竞争已经逐渐升级,从销售竞争转向资源竞争。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中科院携手共建农资现代经营服务网络体系。
成都新都化工、安徽司尔特、史丹利在深交所中小板挂牌。
2012年
关税方案中将“其他肥料”的关税提高,淡季7%,旺季82%。
《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 139号)明确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主要任务、支持政策、保障措施。
中国农资流通协会发布我国农资行业首个磷酸二铵批发价格指数(cppi)。
2013年
国家发布《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复肥产品部分)》,对缓控释肥料等部分新型复肥实行生产许可。
我国磷矿行业启动“三型矿山”建设,首批12家试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标志着我国流通体制改革正在进入新阶段。
中国农资流通协会编制“新网工程”农资现代经营服务网络发展规划,首次发布“中国氯化钾批发价格指数(ckpi)”和中国化肥批发价综合指数(cfci)。
2014年
经民政部批准,中国磷肥工业协会变更为中国磷复肥工业协会。中国磷复肥工业协会新型肥料分会成立。
化肥出口关税下调,首次从量从价计征。
执行《关于明确农用化肥铁路运价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的2号运价。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中科院联合主办“全国农资物联网建设暨农资经营服务创新现场会”,吹响了传统农资服务行业向物联网进军的号角。
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提出国家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农业可持续发展长效机制、农村土地改革制度、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农村金融制度创新等“三农”工作重点。
12月16日,财政部正式发布《2015年关税实施方案》,取消了氮肥、磷肥出口关税淡旺季差异,执行全年统一的出口关税税额或税率。
2015年
原农业部制定了《到2020年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方案》。
化肥铁路优惠运价、天然气优惠、生产电价优惠等政策取消。
9月1日起,化肥增值税正式恢复征收。
农资进入“电商元年”。
《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明确供销合作社向农民提供多种创新经营服务,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完善农业三项补贴制度,更能适应wto对农业补贴的要求。
2016年
我国主导制定的第一批肥料产品国际标准——控释肥、水溶肥国际标准,填补行业空白。
金正大集团出资1.1亿欧元收购德国康朴公司100%股权,中国化肥行业最大的一宗海外并购案顺利完成。
5月28日,国务院正式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土十条”。“土十条”的出台标志着治理大气和水污染之后,土壤污染治理的“攻坚战”正式打响。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发布《关于推进农资企业转型升级创新经营服务的指导意见》。
世纪阳光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与俄罗斯阿康在山东临沂递交签约书,受让俄罗斯阿康公司持有的红日阿康公司的全部股权。
12月23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布了《关于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决定取消氮肥、磷肥等肥料的出口关税,并适当降低三元复合肥出口关税。
2017年
我国首部《耕地质量等级》国家标准正式发布。
化肥增值税税率由13%降至11%,化肥行业生产环节可以减免的税负为142.46亿元。
农业部公布实施新修改《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氮肥、磷肥行业被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7月,工信部、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环保部五部委发布了《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工业绿色发展的指导意见》。
《开展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方案》出台,国家启动有机肥替代化肥试点。
2018年
2018年1月,《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8年关税调整方案》正式实施,降低氮磷钾三元复合肥、磷矿石等产品的出口关税,三元复合肥的出口关税从2017年的20%暂定税率下调为100元/吨,由从价计征改为从量计征;磷矿石的出口关税暂定税率从2017的15%下调为10%;其他肥料进出口关税继续实施2017年暂定税率。三元复合肥由从价变成从量的大幅的变动,无疑成为了新关税政策的焦点。
中国磷复肥工业协会肥料助剂专业委员会成立。
环境保护税法正式施行。
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颁布。
11月5日,六国化工公告称,江西六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拟申请破产重整。
工信部“全国化肥电子防伪追溯体系服务平台”启动,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
2019年
世界磷肥和复合肥产业发展大会在北京召开。
贵州磷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立。
浙江发布《关于试行农业投入化肥定额制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