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曝最新假农资典型大案,去年全国查办1.2万起
发布时间:2019-03-15 08: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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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14日消息,仅2018年,检察机关就起诉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案53件104人,起诉人数同比上升112.2%。据悉,2018年,全国各地共出动执法人员70余万人次,查办农资案件1.2万起,为农民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25亿元。全年农资产品质量继续保持在较高水平,全国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产品抽检合格率分别达到95.9%、93.2%、90.8%、97.2%和93.1%。小编注意到,随着3.15临近,各地也陆续发布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湖北
案例一:十堰市农业局配合当地公安机关 查处陈某某销售伪劣肥料产品案
【案情简介】2016年4月,十堰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在城区两家农资店进行市场检查时发现,由安徽省岳西县陈某某上门推销的几个肥料品种包装及登记证号不规范。执法人员凭经验判断上述品种可能存在质量问题,为慎重起见,即按法定程序对其分别抽样送检。检测结果显示,多个品种有效成分为零。十堰市农业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该案案情非常复杂。为源头打击,深挖制假窝点,震慑违法犯罪,十堰市农业局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给十堰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并上报湖北省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总队。
2017年6月9日,十堰市公安局牵头成立了由公安和农业部门共同组成的“6.09”专案组。经查,2012年3月至2017年8月,陈某某为非法获利,注册“安徽威力特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空壳公司和“威力特”商标,以岳西县“华劲农化”、“禾丰化工”、“天泰化工”等六家化肥生产企业业务员、代理商身份,采取上门发名片、宣传册,qq、微信、电话联系等方式联系全国客户,后下订单订货由上述化肥企业生产,通过物流公司送货,以物流代收、银行转账、微信支付等方式收取货款,从中牟利,共向湖北、湖南、江西等13个省115个县市区的185家农资店销售伪劣肥料达296万余元。专案组历经16个月的深入调查,辗转河南、河北、安徽、江西、湖北等7省19个县市,端掉76个制假窝点,抓捕涉案人员21人,345人受到行政处罚。2019年1月10日,该案在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日前,郧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跨13省销售伪劣肥料案一审宣判。被告人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6万余元。陈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服法。
【案例评析】通过查处“6.09”大案,进一步打击了犯罪分子制售假劣农资的嚣张气焰。多年来,农业农村部门为维护农民群众利益,对制售假劣农资行为一直保持高压态势,坚决做到露头就打,绝不姑息。在此我们也敬告相关农资生产销售人员,务必诚信经营,不要心存侥幸。
案例二:中烜生物科技(湖北)有限公司经营假冒肥料登记证号案
【案情简介】2018年4月17日,黄梅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接到群众举报,称黄梅县大河镇荷叶山村农户购买的“土盼盼生物有机肥”可能是假肥料。经查,举报所指的“土盼盼有机肥”,系中烜生物科技(湖北)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登记证号为鄂农肥(2016)准字1675号,该登记证号属武汉润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有。但该公司并未授权和委托他人生产肥料。执法人员调查认定,2018年4月11日至4月20日期间,中烜生物科技(湖北)有限公司冒用武汉润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单位名称和肥料登记证号生产、销售“土盼盼有机肥”共计96.56吨,销售价格750元/吨,共计违法所得72420元整。
黄梅县农业局认定:中烜生物科技(湖北)有限公司冒用武汉润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单位名称和肥料登记证号生产、销售“土盼盼有机肥”的行为,虽然产品质量合格,但属“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行为。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之规定,黄梅县农业局决定给予中烜生物科技(湖北)有限公司警告及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可见,肥料登记证号不仅是获准生产、销售肥料的前提条件,也是与肥料产品品质、包装等紧密相关的知识产权。中烜生物科技(湖北)有限公司冒用他人登记证号进行“土盼盼有机肥”的生产、销售,不仅扰乱市场秩序,造成安全隐患,也严重侵犯了登记证号所有者武汉润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知识产权,给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黄梅县农业局通过查办此案,打击了扰乱市场秩序、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了农资市场,保护了肥料登记证号持有者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各级人民政府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和意志。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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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2018年3月,台州市三门县浦坝港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到5个农户投诉,称分别在台州禾邦农资有限公司 , 三门县义送果蔬专业合作社和个体户叶某某处购买东方蜜瓜种子,但种出的苗有部分不是东方蜜瓜苗,怀疑种子有问题。经查,该批种子为上述三家种子经营户于2017年底向新疆某种苗公司购入30公斤,重新分装后共卖给农户2700余包种子,涉及80多户农户的800余亩瓜田。2018年2月份,各农户按照要求育种出苗后发现,出的苗里有10-15%左右的苗不是东方蜜瓜苗,直接经济损失60余万元。后经厂家确认,该10-15%的瓜苗为西周蜜瓜苗,从厂家倒查原因发现为厂家在晾晒过程中,不小心在东方蜜的种子中掺进了西周蜜的种子。
因涉及金额大,台州市三门县市场监管局召集新疆种苗公司、浦坝港当地种子经营户、农户代表开展调解。经多次调解,由新疆种苗公司全额退还种子款16.75万元,额外赔偿51.8万元,浦坝港当地三家种子经营户再赔偿农户10万元。
【案例评析】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生产者要求赔偿。此案中,因涉及的农户多、经济损失大,赔偿责任应由种苗公司和种子经营户共同分担。
临沂
案例:化肥使用不当造成辣椒减产案
【案情简介】2018年3月,兰陵县车辋镇北漫溪村任某等16户村民购买了某品牌复合肥,因使用不当导致大棚辣椒大幅减产。农户要求化肥经营者赔偿经济损失,但经营者认为该化肥无质量问题,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随后,任某等人前往该县市场监管局和消协进行投诉。
【案例评析】经调查,该化肥无质量问题,但外包装标有“含缩二脲,使用不当容易造成损害”的字样。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本案中,商家未履行告知提醒义务,导致农户因化肥使用不当产生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商家赔偿任某等16户菜农共计68000元。
潍坊
案例:化肥不合格致减产
诉调对接机制解纠纷
【案情简介】2018年5月16日,3户农民消费者到高密市消协投诉,称使用了从某农资销售处购买的复合肥后,种植的土豆出现苗发黄、枯萎死亡问题,经对留存的复合肥取样化验,发现其中钾含量不足,索赔未果,投诉到高密市消协。
【案例评析】经高密市消协邀请农业部门专家勘验、调查,证实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高密市消协与高密市法院按照诉调对接机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调解,由经销商和厂家按照每亩2800元的标准给予3户农民赔偿,共计赔偿14万元。
呼和浩特
【案情简介】2018年4月24日,对土默特左旗潘金忠农资种子门市部经销的化肥进行委托抽样检验,经检验潘金忠农资种子门市部经销的河北新洋丰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洋丰”牌掺混肥料和山东施四方生态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施四方”牌智能缓控释肥,综合判定两个批次化肥均不合格(当事人销售河北新洋丰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洋丰”牌掺混肥料5吨、价格15000元,销售山东施四方生态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施四方”牌智能缓控释肥2吨、价格5750元)。依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125元,罚款21875元。
福州
【案情简介】2018年1月4日,闽清县朱先生投诉称,其在2017年10月从该县坂东镇某种子销售店购买了2包白萝卜种子,随后播种了六亩地。2018年1月初,他发现地里所种的白萝卜只长叶子不长萝卜。朱先生认为商家销售假种子,要求商家赔偿损失。
经闽清县消委会坂东分会工作人员实地了解,该种子销售店销售的白萝卜种子共有两种,一种以长叶子为主,成熟后可作为青菜进行销售,另一种则为普通的白萝卜,以根部块茎进行销售,在外包装说明上均未发现明显问题。种子销售店负责人称,朱先生购买该品种白萝卜种子时,店里工作人员已就种子种植、收成等相关事宜作出说明和解释。经调解,朱先生对该店给出的解释表示接受,并与该种子销售店达成和解。
【案例评析】“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市消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消费者作为种子使用者在选购时没有留意外包装上的标签和使用说明,对于该种子销售店所作出的解释也未引起足够重视,由此产生了不必要的误会。
在此,提醒广大农民消费者在选购种子时要认真阅读种子标签及使用说明,详细了解种子性状、使用条件等信息和注意事项,并按照使用说明进行科学种植,同时注意保存外包装及相关购物凭证,一旦发生消费纠纷,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