氯化钾进口资质许可给非国营贸易“松绑”
发布时间:2020-04-30 18:47:07 来源:原创

3月31日,商务部以2020年第7号公告发布了《关于氢氧化钾生产企业申请氯化钾非国营贸易进口资格条件和申报程序》,引发了行业广泛关注。根据公告,商务部将开启了氢氧化钾生产企业氯化钾原料进口非国营贸易资质许可。

这是继2004年商务部许可5家复合肥生产企业农用氯化钾进口资质之后,针对工业氯化钾进口的一次“开闸”,为非国营贸易“松绑”。但是,与此同时,对于农用氯化钾进口是否有所影响引起行业关注。近日,《中国农资》记者连线“烽火台”的业内专家以及相关协会、企业代表,针对大家关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

问题一:

此次申报面向国内工业氢氧化钾生产企业原料采购环节,政策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本报记者认为,此次公告发布,基于前期氢氧化钾企业呼吁“原料进口资质放开”的呼声。此外,氢氧化钾企业大多承担着新冠疫情期间消毒杀菌试剂生产工作。

目前,国内氢氧化钾生产企业包括成都华融化工有限公司、成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盐湖集团化工分公司、冀中能源邢台矿业集团金牛钾碱分公司、江苏优利德化工有限公司等企业。日前青海盐湖文通化工有限公司也完成了12万吨/年氢氧化钾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据了解,企业需要符合此次文件限定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修订本)》有关要求、单线产能不低于5万吨/氢氧化钾生产能力以及非国营贸易等条件的企业,才具备申报资格。

资料显示,我国氯化钾约有10%用于工业,是制造各种钾盐或碱如氢氧化钾、硫酸钾、硝酸钾、氯酸钾的原料。而氢氧化钾在医药工业中,不仅用于生产钾硼氢、安体舒通、沙肝醇等,同时,可以作为高锰酸钾、次氯酸钾、次氯酸钠等消毒剂的制备所需原料。

2020年新冠疫情的爆发对中国产生巨大影响,特别是消毒杀菌剂需求激增。为此,政府相关部门为减轻企业负担和疫情导致的不利影响,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据悉,成都华融化工有限公司作为氢氧化钾生产企业,以及四川省和成都市疫情防控指挥部防疫物资消毒剂保供单位,每日向成都市无偿提供150吨次氯酸钠产品,用于市区公共场所消毒杀菌使用,保障了应急状态下成都市区消毒防疫产品需求。

问题二:

工业氯化钾非国营贸易进口资质是否可用于农业?对农用氯化钾供给有何影响?

此次申报的工业氯化钾非国营贸易进口资质,农用氯化钾企业不具备申报资格,所采购的氯化钾也不能用于农用。

首先,此次“开闸”只针对工业领域氢氧化钾生产企业开放,农用氯化钾相关企业不具有申报资格。其次,针对企业既生产氢氧化钾又生产硫酸钾等农用肥料的情况,监管部门制定了严格的监管机制。相关企业拿到进口许可之后,用于生产氢氧化钾的氯化钾可以进口,用于生产硫酸钾的氯化钾原料不具有进口资格。监管部门通过监控该企业全年生产氢氧化钾所需氯化钾的总量进行核算,有效避免了非工业部分氯化钾用于农业用途、影响农用氯化钾市场的情况。

但是,工业用氯化钾进口采购环节放开,或可减缓供应农业和工业双重渠道的氯化钾生产企业压力,并间接释放供应农用氯化钾的产能。

目前,国内氯化钾约有90%用于农业,即生产钾肥和复合肥。如,作为国内最大的氯化钾生产企业,青海盐湖股份公司生产氯化钾的95%以上为农用,工业用约占5%。此次“开闸”,或可缓解供应农业与工业双重渠道的氯化钾生产企业供给压力,为中国粮食安全以及春耕生产再添保障。

问题三:

如何认定原涉农氯化钾进口资质?是否会改变国内现存农用氯化钾进口贸易格局?

工业氯化钾原料进口资质适度放开,对农用氯化钾进口环节不会产生影响。

按照《关于氢氧化钾生产企业申请氯化钾非国营贸易进口资格条件和申报程序》的规定,原经核定取得化肥边境小额贸易进口经营权的企业和经批准具有自用钾肥进口资质的外商投资企业,仍可自营进口。

按照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2002年第19号公告《关于原油、成品油、化肥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企业资格备案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和申报程序》规定,拥有化肥边境小额贸易进口经营权的边贸企业仍按此前有关规定执行,自然获得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企业资格,不再另行备案;依法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自用及生产产品进口化肥仍按此前有关规定执行,自然获得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企业资格,不再另行备案。但是,外商投资企业自行进口钾肥只能自用,不得直接对外销售。

与此同时,每年一次的氯化钾进口大贸易合同谈判,以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统筹中农、中化等企业,由边贸钾肥协调委员会共同协同的机制和格局不会改变。



相关链接:

我国氯化钾采购大贸易合同参与企业和谈判机制发生过哪些变化?


中化独家进口——1998年以前,由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现已更名为“中国中化集团公司”)独家负责钾肥进口;中国-阿拉伯化肥公司由于特殊原因可以直接从国外进口氮、磷、钾。

进口体制改革——1998年,根据国务院国发(1998)39号《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适当增加化肥进口代理渠道,赋予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化肥进口代理经营权。

进口主体扩容——2001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为维护进口秩序、降低农民用肥成本、保护农业安全,对列入目录的化肥(其中钾肥包括纯氯化钾和其他氯化钾)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同时允许部分非国营贸易进口,增加了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目前已经整体划转为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和华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旗下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2家非国有经营主体进行钾肥进口。这4家企业可直接进口自用和对外销售的氯化钾(含肥料用和其他工业用)。其他企业可委托这4家企业进口氯化钾。

增加生产企业——2004年,商务部发布2004年第52号公告,赋予5家企业钾肥非国营贸易自营进口经营权:山东鲁西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辽宁西洋特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鲁北企业集团总公司、湖北洋丰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这5家企业拥有的钾肥进口经营权的限制条件是:只限自用,不得用于经营销售。

渠道日益多元——近年来,随着中国“走出去”的战略步伐,中国企业在海外建立了多个钾肥开发、生产基地,产能已达百万吨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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